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保障有关工作。
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