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6.2条 适用范围 第66.3条 执照类别 第66.4条 管理机构 第66.5条 定义 第66.6条 执照的保存 第66.7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8条 专业和类别 第66.9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第66.10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条件 第66.11条 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第66.12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 第66.13条 机型部分的审查与签署 第66.14条 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 第66.15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第66.16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第66.17条 等效安全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18条 专业和类别 第66.19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第66.20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第66.21条 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第66.22条 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 第66.23条 项目部分的审查与签署 第66.24条 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 第66.25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第66.26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第66.27条 等效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66.28条 未随身携带证件的处理 第66.29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违禁行为的处理 第66.30条 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理 第66.31条 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第66.32条 违反执照持有人义务行为的处理 第66.33条 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66.34条 执照的自愿放弃 第66.35条 执照的认可和转换 第66.36条 生效和废止 附件: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3.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 4.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5.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6.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