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 第一章 目录 第6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