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1条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