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27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7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27条 等效安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局可以对其豁免本规则中的相关要求。 第66.26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