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6条

第66.26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