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6条
第66.26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