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25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5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25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项目部分的人员可以对项目部分类别范围内的部件,按照CCAR-145部或CCAR-43部放行。 第66.24条 目录 第66.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