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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18条 专业和类别 第66.19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第66.20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第66.21条 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第66.22条 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 第66.23条 项目部分的审查与签署 第66.24条 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 第66.25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第66.26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第66.27条 等效安全
第66.17条 目录 第66.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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