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0条

第66.20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通过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