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1条
第66.21条 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颁发:
具备本规则第66.20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20条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五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F66-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