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2条
第66.22条 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培训;
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经历;
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