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23条

第66.23条 项目部分的审查与签署

部件修理人员项目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签署:

具备本规则第66.22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六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6)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22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项目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项目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