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17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17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17条 等效安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局可以对其豁免本规则中的相关要求。 第66.16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