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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8条 专业和类别 第66.9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第66.10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条件 第66.11条 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第66.12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 第66.13条 机型部分的审查与签署 第66.14条 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 第66.15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第66.16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第66.17条 等效安全
第66.7条 目录 第6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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