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14条
第66.14条 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为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
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1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最近5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最近5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执照丢失或者损坏后影响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民航局申请补办或者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