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9条

第66.9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按照民航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参加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