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66.33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33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66.33条 刑事处罚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第66.32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