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32条

第66.32条 违反执照持有人义务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16条、66.26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未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或在其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行使放行权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1000元罚款。

涂改、伪造执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5条的规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动,2年内不得申领执照。

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1000元罚款;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不合格的,执照持有人不得继续行使执照的权利,经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行使执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