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31条
第66.31条 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11条、66.13条、66.14条、66.21条、66.23条、66.24条规定,有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颁发执照、签署或续签,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基础部分、机型或项目签署、执照续签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反本规则第66.11条、66.13条、66.14条、66.21条、66.23条、66.24条规定,有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颁发执照、签署或续签,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基础部分、机型或项目签署、执照续签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