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66.30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30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66.30条 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9条、66.19条规定,在考试中存在作弊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所有考试成绩作废,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66.29条 目录 第66.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