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66.34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34条 第五章 附则 第66.34条 执照的自愿放弃 执照持有人自愿声明放弃执照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民航局。 第五章 目录 第66.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