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36条

第66.36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2月3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同时废止。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考试成绩在原有2年有效期所规定的有效范围内的成绩,按照本规则将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