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6.4条
第66.4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