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 各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务会议作…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负责。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十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并在论证、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四条 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采取下列形式审核草案送审稿: 第十六条 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八条 立法草案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部门规章和说明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各司局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司局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监督及立法后评估,并把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文物方面立法项目应当列入文化和旅游部立法计划。文物方面的规章草案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颁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7号)、2011年4月6日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