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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八条 立法草案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部门规章和说明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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