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规章签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