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负责。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十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并在论证、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