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3.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负责。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十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并在论证、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