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草案送审稿;

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

汇总的意见,包括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所规范领域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条款的上位法依据、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