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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四条 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采取下列形式审核草案送审稿: 第十六条 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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