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被退回的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