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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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