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