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各司局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司局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监督及立法后评估,并把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