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颁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7号)、2011年4月6日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