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国务院有关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
第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
第五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活动的,或者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
第九条
被许可人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
第十条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
附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和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
具有军工电子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者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三)
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认可资格,并能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试运行。
程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