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