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 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