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