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二)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