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