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活动的,或者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