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取得资格许可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取得行政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