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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4.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附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序号

1

项目名称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引用法条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
第十二条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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