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第十一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