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2)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