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0)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