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 废止2件规章
(一)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二、 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 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 删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信息产业部制定的”。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三) 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删除附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四) 删除《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 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修改为“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五) 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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