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将除第四十九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