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第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