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修改为“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修改为“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将除第四十五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