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删除附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删除附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之前增加“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将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删除第三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对其授权”。

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检测”。

将除第三十九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